江苏泰兴,男子去世后,债主找上门,让其亲属偿还男子所借18.6万元欠款。了解到情况后,男子的儿子很坦然,当即承诺自己会在2年内还清。万万没想到,男子的儿子在接下来没有挣到钱,决定食言。无奈之下,债主将男子的儿子起诉至法院。对于本案,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慈溪要账公司来源: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九派新闻)
男子谢伟非常悲痛,他的父亲老谢突然去世了。
由于过于突然,谢伟还没有从失去父亲的事情中缓过来。
在这个期间,男子顾磊找到了谢伟。见面之后,顾磊给谢伟递过去了借条。
看着借条上的字迹,谢伟又陷入思念父亲的心情中。
仔细看了内容后,谢伟得知父亲在2019年向顾磊分两次借了18.6万元。
对于顾磊主张父亲欠了他18.6万元的事情,谢伟并不否认。
不仅不否认,谢伟估计是为了父亲不被顾磊指责,当即承诺会在2年内还清。
得到谢伟的承诺,顾磊非常欣慰,就先离开了,等着谢伟承诺的还款时间的到来。
不曾想,这一等待竟然很长。询问谢伟时,谢伟总以无钱拖延偿还。
连续被拒绝多次后,顾磊实在是等不及了,选择将谢伟起诉至法院。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看待呢?
我们认为,谢伟当时承诺继续向顾磊还款的意思表示非常重要,到底是要用老谢的遗产偿还的意思表示,还是自己加入这起债务进行偿还。
如果是前者,顾磊得提供证据证明老谢留有遗产且谢伟实际继承了老谢的遗产。
如果是后者,顾磊得提供证据证明谢伟当时是加入这起债务,成为债务人向顾磊偿还。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但在本案中,承办法官认为父债子还仅是道德方面的约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而且谢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老谢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顾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其实,遇到这种情况下,顾磊应该让谢伟当时出具一个同意书,同意书要明确表示出这样的内容:
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在有了前述明确意思表示的同意书后,顾磊就可以直接起诉谢伟,谢伟难以用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进行抗辩,谢伟此时就是直接的债务人,是适格的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发生同时提醒我们,做事情还是需要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如果谢伟当时没有作出前述承诺,而是直接说放弃继承,顾磊就不用到法院起诉主张了,也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