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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讨债公司阐述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一案一览

发布时间:2024-09-07 访问量:47 来源:慈溪讨债公司 官网:https://cx.hflmwl.com/

慈溪讨债公司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妻子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赠与财产。具体来说,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即小三),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原配有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案说法】

(2019)湘01民终7855号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向王某返还款项金额的认定。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第一,对于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向陈某支付的款项为1327823元,双方并无争议。李某称车辆粤S×××**只花费了168720元,陈某扣除所有的费用后才让其将车开走,但是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现陈某已将车辆退还李某,故李某向陈某支付的赠与款还有1140417元(1327823元-187406元);第二,李某向陈某支付的上述赠与款1140417元,为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作为已婚人士,为了与陈某同居生活而赠与钱款,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故上述赠与款1140417元,李某可分得456167元(1140417元×40%),王某应分得684250元(1140417元×60%)。李某已将其财产份额456167元无偿赠与陈某,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得再向陈某主张返还。陈某作为成年人,与已婚的李某同居,其自身亦有过错,故陈某应向王某返还赠与款684250元。

【律师点评】

一方婚外情时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并支持原配方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望各位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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